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 审计制度 > 正文
重庆大学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作者:张轶       时间:2021-03-01       点击次数:

重庆大学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重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8年修订)》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社会审计机构但由学校支付审计费的,校内相关单位需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五条 学校实施委托审计项目的范围:

实施委托审计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项目:

1.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的项目;

2.科研经费结题财务验收审计项目;

3.国拨资金建设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4.自筹资金建设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5.送审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项目。

(二)因学校审计资源有限或专业资质缺乏无法独立完成,经学校批准可委托审计的项目:

1.预算管理审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财务审计项目;

2.送审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结算审计等工程审计项目;

3.其他项目。

第二章 学校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审计处代表学校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向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招投标中心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经学校授权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

(三)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

(四)负责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建立社会审计机构诚信档案。

第七条 被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审计工作相关事宜,参加审计进点见面会,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审计项目组审计访谈、驻场审计等;

(二)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

(三)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意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八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除上述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外,在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第三章 社会审计机构确定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入围方式确定,入围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社会审计机构中选择的审计项目,可采取单项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在入围有效期内,审计处采用“择优选用”“公平分配”“方案比选”“询价谈判”等办法,结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社会审计机构服务水平,统筹分配委托审计任务。

第四章 社会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指派一名技术类管理干部,全面负责对接学校委托审计业务;

(三)组建审计项目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定后实施;

(四)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校委托的审计项目;

(五)在受托审计过程中,及时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并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向审计处提出保障审计工开展的条件和资料需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现场审计的办公场所等;

(二)受托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受托检查学校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受托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受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的实施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和承担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机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经校领导同意,审计处代表学校与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时间、方式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四)社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五)社会审计机构按审计方案要求向审计处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和最终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六)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在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七)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费支付申请,经审计处核实无误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项目主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造价工程师。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组必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志,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完成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审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

第十七条 学校向社会审计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处移交全部送审资料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社会审计机构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十八条 审计费支付程序:

(一)社会审计机构提交审计费支付申请;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初核、分管副处长复核、审计处处长核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财务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审计费用按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财务审计及其他审计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对委托审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对委托审计的监督,坚决杜绝敷衍应付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审计人员配备情况、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二)社会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情况;

(三)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四)审计报告的及时性、审核金额的准确性及误差率;

(五)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廉洁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社会审计机构予以纠正:

(一)社会审计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志送交审计处的;

(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社会审计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下时,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社会审计机构拒绝完成学校安排的审计业务,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业务的;

(五)社会审计机构违背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审计处多次责令纠正,仍屡犯不改或拒绝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违反清正廉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复核,误差率经社会审计机构认可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复核费用由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审计业务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社会审计机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0-2011 重庆大学审计处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邮编:400044 电话:023-65102322 对外公开监督电话:023-65112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