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利用各类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项目;维修项目包括经常性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抢险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设工程审计实施,促进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管理规范、管理责任落实;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内容和组织方式;
(三)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关事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最终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原则上除审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构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建设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造价控制机制,并负责确保有效执行;
2.协调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3.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协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二)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2.配合建设管理部门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问题;
3.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审核并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工程支付业务。
第二章 审计类型及内容
第七条 审计类型
(一)建设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学校审计部门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审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自行审定工程造价,审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审。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
对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在建设管理部门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三)建设工程阶段性过程审计
对投资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性过程审计。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确定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计内容。
(四)根据审计资源状况,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和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内容
建设工程审计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核拟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勘察设计阶段。审核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核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合理性。
(三)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工程实施阶段。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索赔、材料核价、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竣工验收阶段。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工程计价、取费的规范性、准确性等。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九条 审计计划
学校各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投资立项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建设资金来源等均应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依据备案资料制定建设工程的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组织形式
(一)建设工程结算审计
1.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结算原则上由审计部门自行审计;
2.国拨资金项目及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结算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可自行审计,也可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3.结算送审集中时,为保证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的时效性,审计部门可集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原则上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建设工程阶段性过程审计、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和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可自行审计,也可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投资评审、方案论证会议;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进行会签;
(三)实行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教育部原批复概算10%时,建设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会审及勘察、设计招投标;
(二)审计部门对通过学校投资评审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进行会签。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15个工作日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四)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完备的原始合同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变更与签证审计。发生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时,建设管理部门将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方案、理由以及变更费用估算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变更工程金额超过签约合同金额10%的,须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材料价格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召开材料核价会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参加材料核价会议并发表审计意见。
(三)隐蔽工程审计。审计人员在施工阶段可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蔽工程进行审计,主要隐蔽工程覆盖前,建设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四)预付款及进度款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对由施工单位提交且经工程监理复核认可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或预付款支付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实际工程进度(或工程预付款)的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审计意见进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累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各期进度款中扣回。
(五)工程索赔审计。对已发生的工程索赔事件,由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明资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组织编制、审核竣工结算资料,严格按《重庆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附件一)准备结算送审资料;
(二)建设管理部门将建设工程结算按规定程序委托审计部门审计;
(三)建设管理部门结算送审资料不完整时,应在审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若逾期未完善,审计部门将退还该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造价资料;
(四)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异议,由审计部门召开协调会,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解决;
(五)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通知建设管理部门,若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异议,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呈报校领导签批;
(六)结算送审资料在审计程序结束后,应归还建设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由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审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三)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学校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计划,并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
(五)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将建设工程审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核)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核)报告,应保证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办理竣工结算的送审金额与审计部门最终审定金额相比,审减金额超过5%(含5%),学校将按现行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所发生的审计费用,若施工单位拒不缴纳,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时审计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减;审减金额小于5%,由学校承担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建设管理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示学校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附件
重庆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序号 |
内容 |
页数 |
备注 |
1 |
项目立项投资计划批复的有关文件(含发改委、教育部、校内立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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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报送 |
2 |
项目预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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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调整必须报送 |
3 |
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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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署质量是否合格或者满足合同文件要求,注明开竣工时间 |
4 |
招投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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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必须报送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中标单位报价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投标预算书)、评标文件等 |
5 |
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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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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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报送 |
7 |
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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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报送 |
8 |
工程结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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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单位承诺书(对结算资料真实客观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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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理单位承诺书(承诺按职责及合同要求完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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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反映隐蔽工程的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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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核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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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程签证单(附原始收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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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程索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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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主要材料合格证和品牌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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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材料核价单、包干价核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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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及建设管理单位签字或盖章 |
17 |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增加工作内容和经费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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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投资或合同金额10%及以上需提供 |
18 |
分管校长同意增加工作内容及经费的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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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投资或合同金额10%及以上需提供 |
19 |
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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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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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联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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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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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
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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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预算负责人员及电话: |
送审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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