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8年修订)
(重大校〔2018〕3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资源绩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负责组织和检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作为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学校党政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在向学校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党政领导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对账销号、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巡视等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大校〔2006〕4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