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 审计制度 > 正文
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5-05       点击次数:

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重大校〔2018〕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促进提高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纵向、横向及学校自主科研经费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各项制度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要贯穿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成果利用等全过程,实现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全覆盖。

重要性原则,是指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资源的配备情况。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学校建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规划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讨论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

3.提出下年度科研经费项目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向;

4.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5.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向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并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项目管理的审计建议。

计划财务处负责向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财经法规,提出科研经费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审计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及时处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审计处负责制定科研经费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并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和审计成果应用等。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实施方式采用审计处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审计调查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采用审计处审计的方式,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需要审计的,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

第三章 审计监督形式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监督的主要形式有科研经费审计、科研经费审计调查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和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有科研经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等。

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有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项目资金、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结余经费情况等。

第九条科研经费审计调查的内容依据调查目的和事项具体确定,主要有科研经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科研项目管理总体情况、重点支出类别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十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内容主要有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合理性,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与科研经费审计调查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与科研经费审计调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召开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审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相关单位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相关单位和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

4.审计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6.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转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程序:

1.项目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下载并填写《科研项目审计委托书》(见附件)交至审计处。

2.审计处、项目组和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审计业务约定书》。

3.相关单位和项目组按照审计要求向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审计资料。

4.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履行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5.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转送项目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当日或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不齐全、不准确,应提请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经复核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审计处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报送资料返还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单位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 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和《科研项目审计委托书》是科研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利用,实现审计结果的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审计处加强对整改情况的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推进科研经费审计信息公开。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13〕219号)和《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校〔2013〕99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10-2011 重庆大学审计处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邮编:400044 电话:023-65102322 对外公开监督电话:023-65112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