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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审计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元、明审计制度

我国审计制度在宋代被削弱后,至元代进一步衰落。元代建立之初,官制沿用汉法。在中央组织机构中,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秉军事,御史台司监察。审计监督权掌理于御史台 、行御史台、左司、六部等部门。其中,中央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中央御史台下设察院,负责对中央政府机构的审计,同时兼理部分地方审计事务。另外,在中书省的左司、左三部(吏、户、礼)、右三部(兵、刑、工)等与财政经济有关的部门内,普遍设置机构和人员分理审计。在地方,设置行御史台,为统领地方审计的常设机构,负责地方审计事宜。
  明代审计监督制度,与整个国家政体形式和政治特点相一致,体现了君主的高度集权与极端专制,国家审计由隋唐以来形成的司法性质的审计体制再次转变成为监察性质的审计体制。审计职权由都察院、六科和户部共同掌理。
  明初沿用唐宋审计旧制,由比部独立行使外部审计职权。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又取消比部,设立了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将审计职能并入其中。都察院的组织规模相当庞大,人员配备也相当齐备。其基本职能囊括了财政、 民政、 吏政、狱政、军政等方面的全部监察和弹劾职权。
除了部察院执掌的外部审计职权以外,明代还沿袭宋元之制,将部分审计职权划归财计主管机构户部。户部主要负责地方财赋的审计,兼管中央部门与财赋支出有关的审计事务。另外,作为中央政府部门的六科(吏、户、礼、兵、刑、工)中的户科、工科也掌有一定的审计权。这种财审合一的制度,构成明代的内部审计体制。
  明代对我国审计的创新和发展之处在于审计机构的相互制约,即都察院、六科之户科对户部实施审计监察,同样,户部也掌有对都察院的财务审计权,户部和都察院共同对地方进行审计监察,体现了相互牵制的原则。这对于防范审计官员滥用职权,起到了制约作用。对干审计组织自身建设来说,确乎向前迈进了一步。总之,明代虽然开创了一代审计新制,然而,比部取消以后,并未建立起一个独立的专职的审计机构,未能改变财审合一的体制,审计作为监察的一项辅助工作的地位依旧如故。无疑,这是明代审计制度的一大缺陷。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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