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出现审计制度的雏形
自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在我国历史上称为西周时期,也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周的政权组织架构,除中央行政机构外,在天子之下设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和冢宰,三公辅助周王掌理国政,冢宰负责主管王室事务和全国的监察工作。冢宰之下又设小宰和司会,小宰主管王朝的财物保管,司会负责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会计核算。小宰的属官宰夫,则为执行具体的监察和审计业务的官吏。据《周札》记载,宰夫之职,负责“掌治法以考百官府、郡、部、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又曰“宰夫考其出入,而定刑赏。”这就是说,宰夫掌管对百官府、诸郡都县鄙的治理情况,考察群吏的功过得失,检查百官在财计方面有无欺诈等劣迹,并根据官吏的政绩优劣,上报冢宰而分别予以赏罚。
从西周的政权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来看,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达到管理和控制财政经济的目的,在审计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把负责审计工作的宰夫置于负责财计部门的司会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甚早地建立了一套独立于会计部门的审计制度。同时,又置司书、职内两职官于司会之下兼理审计,反映了我国审计体系的萌芽。
西周时期审计制度的确立,开了我国古代审计监督之先河,在我国审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大和深远的影响。但是,西周负责审计工作的宰夫在整个国家政权组织机构中的地位比较低,不仅附属于负责监察工作的冢宰,而且仅是负责财物保管的小宰的属官。同时,从工作性质分析,宰夫的审计工作虽然独立于会计核算工作以外,但审计工作在西周时期并没有成为国家的一项独立的财政经济监督活动,它是与监察、行政监督等工作交织在一起的。由此可见,西周的宰夫审计制度,只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雏形。
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周廷官制仍承袭旧制,然而却形同虚设,各诸侯国的职官制度各有变异。从当时一些政治家的治国主张来看,法制得到了各诸侯国的重视,因而政治监督和经济监督作为法制的保证措施得到了加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实行了上计制度(地方官吏于年终向中央报告工作,中央了解、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一种考课制度),从而相应地出现了负责审核上计报告的官吏,以保证上计报告的真实性。这一时期的审计监督工作是与上计工作紧密相联的,完全服从于君王“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政治目的。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