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 基建】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4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立项与报批、报备等前期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学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其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以资源节约、绿色低碳、契合规划为原则,鼓励但审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推进基建信息化发展,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建设效益。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参加,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包括发规处、计财处、审计处、房管处、后勤处、基建处、校工会教代会等职能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基建规划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负责全校基建管理工作。基建规划处直接受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学校自筹修缮项目按照《重庆大学自筹经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9120号)执行。

第九条 学校基建规划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二)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掌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基建相关的基本情况,掌握学校事业发展对基建的基本要求,掌握师生员工生活特点和规律及其对基建的基本要求;

(三)组织编制、报审校园规划;

(四)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

(五)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及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六)组织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建设项目各项审批(查)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合同的签定和执行;

(七)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定质核价工作;

(九)参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

(十)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工作;

(十一)负责基本建设所有的文件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的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

(十二)负责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十三)通过基本建设管理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负责向师生员工做好有关基建的宣传咨询工作;

(十四)负责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十条 与基建管理密切相关的校内其他职能部门有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虎溪校区管委会、信息化办公室等,各单位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

1.负责提供与校园规划、项目建设有关的事业现状、规划与发展基础数据;

2.参与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1.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2.负责建设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核与支付;

3.负责工程结算审核;

4.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5. 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合同变更、材料设备考察、核价等工作;

6.参与工程中的收方及验收工作;

7.负责单项工程的资产转固工作。

(三)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2.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移交和立卷归档。

(四)审计处

1.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2.负责对造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实施结算审计;

3.对投资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性过程审计;

4.对国拨资金建设工程或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保卫处

1.参与建设项目的消防、安防监控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及验收工作;

2.负责建设项目移交后消防和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3.参与校内施工现场、临设的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后勤管理处

1.协助单项工程建设中水、电、气、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拆迁及手续办理工作;

2.协助新建工程的外管线安装及水、电、气的输送工作;

3.负责校内语音通讯的规划及管理,并协调相关项目建设工作;

4.负责建(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等移交后的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自筹资金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

(七)房地产管理处

1.负责校园地界及各类校舍的管理、校园土地的征用;

2.负责建设项目有关的公房调整、安置及协助搬迁工作;

3.参与校园建设规划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移交后的房产管理工作。

(八)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

1.负责后勤管理处所对应的虎溪校区的职责;

2.除土地征用为参与外,负责房地产管理处所对应的虎溪校区的职责;

3.负责信息化办公室所对应的虎溪校区的职责。

(九)信息化办公室

1.负责建设项目与网络通讯系统相关的规划及管理;

2.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网络通讯系统的建设工作;

3.负责建设项目移交后网络通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党委书记参加,校长任主任,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及一名规划设计专家担任副主任,包括分管财务副校长和发规处、计财处、房管处、基建处、虎溪管委会、校工会教代会等职能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生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的指导方针、事业规划和学科规划,对涉及与重庆大学校园规划有关的议题进行审议;

(二)对校园规划修编、调整进行审议;

(三)根据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校园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与大型雕塑设计方案及其位置确定进行审议;

五)对各校区以及校区内建筑片区的使用功能定位提出建议;

(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制定重庆大学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保证校园规划的顺利实施;

(八)各项审议结果、建议事项及管理办法,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校园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建规划处负责。

第十三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适应双一流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中远期事业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校园的开放功能,有利于学科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园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方便;

(二)立足国情校情,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校园;

(三)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注重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实事求是、把握节奏、保证安全、尊重标准,创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

(四)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质,创造校园特色美。

第十四条 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规划安排的新建项目,必须根据学校现有校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确定。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线(网)设施和环保工程的配套,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管线(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校园原有建筑、道路、管网的修缮要服从校园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 改扩建及校舍的修缮要保留校区及原有建筑中所体现的历史文脉和有生命力的风格风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依法拆除危险建筑和违章建筑。

十九条 校园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必须十分珍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好现有校园土地,加强校园周边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造成流失。同时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教学区用地和体育活动区用地。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旧建筑的外立面与整体环境协调,保证校园道路、管网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严禁各二级单位擅自违章搭建、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在学校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将不予审理和报批,对擅自动工修建的项目,一旦发现,将限期整改、予以处罚并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理顺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根据《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重大委〔201218号)文件精神,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校园建设规划重大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前的决策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学校基建项目的申报由基建处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及每年各二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初步审查,编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严格完善项目前期手续,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对经初步审查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同意立项,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申报次年学校基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将不予申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并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或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书面评估论证意见后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项目,基建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委托设计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及投资估算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予以审批或备案,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计划下达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学校基建项目统一计划和管理,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一个窗口对外,各二级单位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不论其项目申请资金多少、来源如何,必须提前向基建处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经基建处组织论证并审查后报学校审批。要求报送的拟建项目报告应具有以下内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建设地址、预期开竣工时间、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质量要求、建设后的效益。申报项目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的基建项目,都要确定具体的项目责任人,责任人原则上是学校基建处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由该负责人确定基建处的其他人作为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学校可以在基建处设立总工程师的岗位。项目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责任人必须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作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备案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向政府各主管部门申报、招标、施工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既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三十二条 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招投标工作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单位。招标应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确保建设效益。应保证校园基本建设执行及监督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及数量,落实工程项目负责制,实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督制,依法督促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等单位,强化施工过程管理,严格合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建设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建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组织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合格的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单位不能履行职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中止其对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建设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达到标准及要求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也要监督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质量检验。严禁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对违反规定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严格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材料设备审核制度。学校工程材料设备核价工作小组负责材料设备的定质核价。凡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的档次、质量、价格均实行审核制,审核工作由工程材料设备核价小组负责完成,其小组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处、基建处组成,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助材料设备核价小组的定质核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组织结构鉴定并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学校基建处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四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应配合建设项目移交后的校内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基建处应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保修款。保修款不足扣减时,应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房管处组织、基建处配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防护措施;地下管线网保护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学校基建项目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渝府发〔201676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同时要积极协调学校档案馆和市、区城建档案馆的工作。

第六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重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重大校〔2014350号)、《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经费支付管理细则》(重大校〔2014351号)、《重庆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重大校〔2017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应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变更应严格遵循工程必须或使用必须、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降低或减少工程成本增加的原则,严格审批流程。参与建设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咨询)单位等就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的变更,承包单位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价,基建处组织财务、审计等单位联合审查,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1.在总投资范围内。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 20 万元(含)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审批;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20-50 万元(含)的,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0-100 万元(含)的,由分管基建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2.超过总投资的变更审批权限按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18391号)执行,同时调整工程项目投资和合同金额。

3.若变更为《重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50号)确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完成报批(审)手续。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向承包商下发指令。所有工程变更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变更属于无效变更。

第五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投资增加幅度超过教育部批复概算金额10%或备案金额20%时,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五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额度支付合同款。建设工程除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外通常不能进行借款,收取的费用在付款时应附上相关的收费依据及计算方法。因特殊原因(如:设备采购)需预付款的必须在合同谈判后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须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借款后经办人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否则不予继续付款。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的30%以内支付。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章 基建审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干部任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审计的意见(2016年)》《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2016年)》等法律与规定,在计划财务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后,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具体审计内容参见《重庆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17173号)和《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18317号)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六条 加强廉洁自律,注重廉政风险防范。学校各级领导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要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的专项稽察,对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基建处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的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和人员仍坚持错误做法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报告人应继续向上级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内部基建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单项工程建设中若因某一部门的工作不力,给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影响,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所有个人、单位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六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十三条 鼓励参加国家、教育部、重庆市组织的基本建设领域评优活动,对获市级及以上奖励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重大校〔2015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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