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制度的建立
建国之初,承续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审计工作的做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内设有审计机构,但存续时间不长。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职能由财政检查(监察)机构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结合财政管理分别行使。“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财政经济工作遇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结合财政管理开展的审计工作也无法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建立独立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问题,开始提上日程。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揭开了中国的审计史的新篇章。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根据宪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关的通知,经两年多的努力,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相继组建,审计监督在各个领域逐步展开,初步打开了审计工作局面。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国家的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这一规定,为建立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决算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提供了依据。中央为尽快统一财政、恢复国民经济,实行了预决算制度。随着预决算制度的建立,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提上了日程。1950年,中央财政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经中央财经委员会核定,于195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