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设立审计机关的政治经济背景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审计监督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审计没有单独建制。从建国初到50年代中期,审计监督是寓于财政、财务和监察工作之中的,由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负责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1949年11月,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这是国家行政监察、经济监督合为一体的监督机构。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地方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双重领导。其任务包括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和检查。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撤销监察部的决定。
6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监督虽有所恢复,但是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时期,林彪、“四人帮”把各项正常的监督活动视为资本主义的“管、卡、压”,攻击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修正主义王法”,鼓吹建立没有规章制度的企业,煽动无政府主义,致使经济监督部门被大量撤并,经济监督活动几乎处于中止状态。
1980年,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在财政部设立财政监察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设置财政监察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财政财务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当时的财政监察机构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完成了中纪委和各级党委交办的任务,在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82年7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关的决定和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财政部撤销了财政监察司。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