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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制度被载入宪法修改草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审计监督制度被载入宪法修改草案

在起草1982年的宪法时,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的胡乔木同志,查阅了外国的宪法,他发现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而且审计机构的地位很高,有的直属总统,有的直属国会,审计长的任期长,相当于大法官,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审计长的工作。结合当时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胡乔木同志由此想到,我们国家也应该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并将这一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载入宪法。

  1982112日,胡乔木同志给时任财政部部长的王丙乾同志写了一封信,信中指出:“在调整国家机构期间,我同依林同志商量,拟在国务院下设一审计机构(名审计局或审计院均可),对国务院及其以及各机构和各大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核算(包括预算和决算)工作,在全国各级设立独立垂直系统,培养选用高级会计人才,以利防止贪污盗窃、贿赂浪费和其它各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算、来历去向不明的收支。这类工作因人才少、经验少、阻力大,必将遇到很多困难,但坚持到底,必能逐渐由小到大,闯出一条路来。我希望财政部同志研究一下,参照各国情况和经验,在最近期内提出一个具体建议和筹备人选。这一机构和它的职权并拟列入宪法。”

翌日,胡乔木同志再次致函丙乾同志,询问审计与财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审计机构向国会的报告只限帐目是否清楚,与财政部的预、决算报告不同。审计机构建立和健全以后,就用不着每年派出财务检查团了。是否如此?”

  115日,姚依林副总理给王丙乾同志打电话时指示说:“关于建立审计机关问题,我和乔木、万里同志一起研究过,同意乔木同志意见,财政部按乔木同志意见研究方案。开展审计工作,这是真干,不是假干,这对财政工作是有好处的。”

  1982年4月28日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载入了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设立审计机关的内容。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它们所属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八十六条还规定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之一。

  如果说在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前,财政部对审计机构的筹建,是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来进行的话,那么,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筹建全国审计机关则有了正式的法律(草案)依据。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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