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
民国元年,因地方自治,一些省先于中央设立了审计机构。如广东设审核院,湖南设会计审查院,云南设会计检查院,四川则称审计院,等等。1912年9月,北洋军阀政府国务院宣布成立中央审计处,隶属于国务总理,总揽全国会计监察事务。同时,改各省的地方审计机关为审计分处。审计处与审计分处的主要职权范围包括了政府机密费以外的国家一切财政收支。1914年,北洋政府进行大规模财计制度改革,于同年6月改中央审计处为审计院,隶属于大总统,同时撤销全国各省审计分处。审计院的职责范围是:“审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每于会计年度之终,须以审计成绩是报大总统。”
从1912年9月中央审计处成立到1914年6月改为审计院,前后不足两年,却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审计法规,如1912年10月,大总统批准实施《审计处暂行章程》,随后又颁布了《审计条例》,规定审计处及审计分处的职权为“审查国家岁入岁出”。1914年10月,又公布《审计法》,对审计报告制度、审计会议制度和审阅、督检、复查等制度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迈出了我国审计法规建设的第一步。总之,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审计,形式上初步具备了近代国家审计的基本条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家审计的逐步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由于地方各自为政,截留财政收入,中央政府的经费开支多靠外债维持,预算编制不正常,加之北洋政府腐朽没落,因而审计机购形同虚设,诸多审计法规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孙中山在广州执政时期, 广东革命政府时曾设内政、外交、财政、建设、军政5部,以及航空、审计、法制3局等单位。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其主要任务是审核各级政府、机关、学校、军队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按期公告。1924年4月,孙中山亲自制定并公布实施《海陆军审计条例》。1924年5月,又将审计局改为审计处,负责“审定各陆海军及机关之计算决算,编制审计报告,呈报大元帅”。总之,这一时期的审计工作,是在非常军事时期的情况下开展的, 审计工作的重点是营缮工程、财物采购和军事方面的支出。直到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之后,审计建制才逐渐步入正轨。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在学习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审计等方面的基本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审计工作进行了一些改良。1925年8月成立监察院,下设5局1科。其中第二局掌理训练和审计事务。1928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审计院组织法》;4月,颁布《审计法》;7月,成立审计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审计范围有所扩大;11月,又公布了《审计法施行细则》。
1928年8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实行五权分立,在国民政府之下,设置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等职权。基此,1931年2月,正式撤销审计院,设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
公布于1938年5月,修正并公布于1939年 3月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审计法》。规定审计部在省、直辖市设审计处,各特种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公有事业机关设审计办事处;规定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由审计部审计,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在地方的机构由审计部设在当地的审计处或审计办事处审计,各省、 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由审计部设在当地的审计处审计,尚未按规定设审计处或审计办事处的地区和机关由审计部审计或者由审计部指定就近的审计处或审计办事处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实施审计,但对县或有特殊情形的机关,由审计机关通知并采用报送审计方式审计,但每年应派员就地抽查。该法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对于受公款补助之私人或团体应行审计事务得依本法之规定执行之。”
194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审计职权的行使、审计长的任命、审计长的职责等,也都有着原则规定。
中华民国时期,审计建制几经变化,最终归于监察系统,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审计的机构建设、法规建设、法律地位、职权范围,还是审计种类、审计方法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是我国以往历代都难以比拟的。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