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审计制度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政权巩固,经济发展,因而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审计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唐初沿用隋朝官制,中央组织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审计监督大权仍由御史台、尚书省之比部和刺史分领。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它兼理部分审计工作。比部是中央审计机构,如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则与御史台共同处理。刺史则是地方各州掌理审计的官吏。
设在尚书省刑部之下的比部,是具体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业务部门。顾名思义,其职责就是将宫廷内外、上下各方的资财收支与国家的法律、典章、财政财务计划等相比较,看其是否符合预算,有无损失浪费、违反规定等问题。比部的审计范围主要是:⑴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中央机关各级官吏的薪俸廪禄支出、勋赏赐予支出、工程营建支出、军用开支等。⑵财政收入,包括各种赋敛、税收等。⑶公库系统的出纳,包括仓储粮食和财物的支纳给受。⑷其它收入,包括赃赎、徒役等项收人。其审计方式,通常采用定期报送审计,对帐簿的申报程序和呈送时间都有严格规定。据《新唐书· 百官志》记载,比部对京师仓库的审计,3个月进行一次;对诸州则于年终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比部的审计职权一直下伸到州、县,而且在州、县两级司法部门中也相应设置了审计官员。唐代对审计人员有严格的要求并加以考核,其标准是“明于勘复,稽失无隐”。
另外,唐朝还在一些财计部门内部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内部审核制度。如度支部在编制国家总决算过程中,对于下属部门和地方上报的帐簿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与前代相比,唐代的御史台、刺史、比部3个机构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属员大幅度增加,对经济领域实施的监督也相应加强,特别是比部隶属于刑部,不受其它行政机构的干涉和控制,直接与刑法结合,进一步提高了审计的权威性,这是我国古代审计监督在组织形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唐代审计制度的上述变化,把我国审计推进到了内部审核与外部审核相结合,审计与监察相结合的历史新时期,也标志着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至此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