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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05       点击次数:

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重大校〔2018〕4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重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接受组织部门的委托,依法依规对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单位等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任中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开现任岗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离任和岗位变动领导干部名单,以及任中拟审计领导干部建议名单,提交办公室讨论确定;在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围内,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在新任干部任前谈话时明确告知有关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

(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查信办案工作的需要,提出审计重点对象的建议;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举报、信访等材料;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移交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财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的整改;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财务相关审计意见;将审计结果作为二级单位预算编制和年度财务管理考核的依据。

(四)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条工作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例会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成员单位会签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签发。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有经济业务审批权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全覆盖。

第十三条任中审计对象确定原则:

(一)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四年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二)基建项目和物资采购、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三)社会和教职工关注度较高的领导干部;

(四)领导小组决定有必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离任审计对象确定原则:

(一)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二)二级单位的“财务一支笔”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三)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同时有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原则上副职领导干部一并列入审计范围;

(四)领导小组决定有必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一年内离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特殊情况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组织部门每年末向工作小组提出当年离任以及岗位变动领导干部名单和下一年度任中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二)工作小组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例会,研究讨论离任和任中审计对象,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部门根据批示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

(四)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二级单位的实际,分类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五)党建工作情况和党费、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单位财务管理情况

(五)其他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对党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应依据单位业务性质和特点,适当增加需要关注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校办企业中党政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等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分工进行。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采用自审或委托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应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三)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四)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验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人员及分工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取证,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审计对象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单位的“三定”( 定编、定岗、定员)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总体审计评价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需要研究和规范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条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工作小组申诉。工作小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重大校〔2012〕334号)、《重庆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09〕456号)、《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重大校〔2006〕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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