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审计署组建于1983年9月,是中国最高审计机关,属国务院部级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署在国务院41个部委设有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署的在京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已在11个城市设局级派出机构,负责对国务院各部委、经济实体所署的在外地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不设派出机构的中央各部门,经济实体所属的在京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由审计署进行审计。
中国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员和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成员。1987年,审计署以中国内部审计学会的名义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主要职能]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