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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名称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确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审计机关名称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确定

前已提及,胡乔木同志在1982112日写给王丙乾同志的信中,关于审计机关的名称,认为称“审计局”或“审计院”均可。财政部在《筹建报告》中,曾建议把国务院的审计机关命名为“审计院”,县、市的审计机关命名为“审计分院”。姚依林副总理对《筹建报告》的批示中,也使用了“审计分院”这一名称,即“县级拟以设审计分院为好”。后来,在筹建审计机关的过程中,“审计院”这一名称曾被国务院及地方有关部门采用过。

  1982723日,劳动人事部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对财政部〈关于筹建审计机关的报告〉的几点意见》,其中就国务院审计机构在国务院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名称问题认为,根据宪法修改草案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审计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它具有与国家检察机关同样的行使其法律规定的职权的独立性,国务院审计机关虽属国务院的建制,但与国务院各部委不同,有其特定的地位,是一个相当于部委级的独立机构,其名称可定为国家审计院,以区别于其它部委,审计院内部的机构也可仿照高检院,设厅或局,而不称司。关于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审计机关名称问题,根据宪法修改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人事部认为,财政部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院的意见是适宜的,但对县、市的审计机关称分院似不妥,以称院为好,因为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其建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审计院的编制问题,劳动人事部核定国家审计院可暂定2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院50100名,县、市审计院510名。

  198212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给中央财政部和机械部党组调令,内容为:“调原一机部副部长祁田()同志到国家审计院工作,请办理调动手续。”

  198314日,中组部发出了《关于为国家审计院选调干部的通知》,指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单位选调一批能做审计工作的财务会计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严格要求在19834月底以前调齐。审计机关筹备组据此从国务院36个部委中抽调业务骨干70(其中司局级干部12),从北京市抽调业务骨干20名。

  198326日,国务委员王丙乾向审计机关筹备组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审计机关名称的意见:不外是部、委、院、署,请国务院秘书长研究后再定。

  210日,王丙乾同志致函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同志,向他提出《关于审计机关名称的意见》,供作研究参考。《意见》认为,审计机关筹备组对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行政机关设置情况进行过反复研究,从宪法规定看,我国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审计机关的特点,也表明审计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其他行政机关不同。为了体现审计机关的这种特点,审计机关的名称还是称审计院为好。称审计部也未尝不可,但是太行政化了,从名称上不能体现出审计机关的特点。世界名国多数称审计院,也有称审计委员会或审计总局的,没有了解到哪个国家称审计部。但是称审计署总署不合适,国务院审计机关与海关总署不同,海关总署下边的机构叫海关。根据宪法规定,审计机关是一个全国性的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审计机关,不便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区县的审计机关都称为审计署或审计分署。如果称审计总局,在人们的概念里,比国务院各部委低半格,与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地位、审计长的地位不相称。另外,从历史情况看,清朝在《光绪正要》里记载的也是审计院。综合上述分析,建议还是定名为审计院较好,即国务院设国家审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院,省辖市设审计中心分院,县、市、市属区设审计分院。审计中心分院和审计分院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院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审计院领导为主。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审计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并有一定权威的财政经济监督机关,以区别于其它行政管理机关,有利于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便于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

  2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和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专门进行研究。有的领导同志建议审计机关不叫审计院,叫审计署。人们总觉得叫局叫署地位就低了,其实并不低,同样也是可以超脱的。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叫审计署比较好。有的领导同志同意叫审计署,而不叫委员会,并建议地方审计机关定名为审计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建议,会议最后确定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名称为“审计署”,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为“审计局”。国务院于同年38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从此,审计署和审计局作为新中国审计机关的名称,开始正式载入中国审计发展史。

  516日,审计机关筹备组起草了代国务院草拟的给全国人大的《国务院关于设置国家审计机关的报告》。关于审计机关的名称,《报告》认为,经反复研究,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国务院设立审计署,是部、委级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局,是同级政府的组成机构。

  19836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了审计长的人选。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以第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任命于明涛同志为审计署审计长。

  19838月和9月,国务院先后任命祁田、王宸生同志为副审计长;19851月,任命崔建民、罗进新同志为副审计长。

  关于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职务名称,198356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于机构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通知》,指出:“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称为‘局长’。”

  至此,我国审计机关的名称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都被正式确定下来了。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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