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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意见》的形成和要点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意见》的形成和要点

1981423,时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的李人俊同志,就编制“六五”计划有关财政问题发表意见时谈到,今后几年财政收入能不能增加,财政收支能不能平衡,对经济影响很大。财政受经济制约,又反过来制约经济。摆脱财政困难的出路,不仅在于制定政策和办法,还需要有人去组织落实,有人负责,有人执行,有人监督。李人俊同志认为,现在的问题是缺乏具体的政策和办法,监督没有相应跟上去,这样,好的方针也会执行歪,事情还可能办坏。他建议加强财政经济监督,建立从上到下的经济监督机构,搞50万人的编制,象南斯拉夫的社会簿记局一样,进行经常的、动态的经济监督。这个机构可由财政部门先行建立起来,将来也可以直接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同年52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姚依林同志,在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把经济搞活、放开,是必要的,主流是好的,但一定会产生一些副作用,这就需要有一个制约的工具。不要到问题严重了才建立,那样就被动了。”同时他还指出:“制止财政上的‘跑、冒、滴、漏’,制止贪污浪费,大力加强财政监督十分必要。要严格财经纪律,把过去建立的行之有效的好制度恢复起来。”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领导人第一次比较正式地讲到要建立经济监督制约工具问题。

  同年613日,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设立全国审计机构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有:为了保证国家经济、财政、预算、法律、法令、制度的贯彻实施,有效地监督整个社会集团的经济财务活动,更好地集中国家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审计监督机构,以利于经济调整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审计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独立的监督权。全国审计机构,直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地方各级审计机构是全国审计机构的派出单位,接受同级人大常设预算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审计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收支和经济财务活动进行经常的、全面的、直接的审计和监督。全国各级审计机构约需50万人左右。

  7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稿)》。会议认为,当前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非常普遍,情况很严重,决不能放任自流,听其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会议对《通知(稿)》的修改意见中指出:关于行政监察问题,经济政策放宽以后,一方面要实行分权,把经济搞活;一方面,要加强经济监督和行政监察等工作。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保护;对违法的行为,要给予纪律处分。总之,经济必须搞活,监督检查必须加强。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财政部门成立审计机构,以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关于设立审计机构问题,最早正式见诸于文字的,就是711日的第十九期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领导同志最初的设想是,先在财政部门设立审计机构,以后视工作开展情况再扩大这个机构,充实审计干部队伍。

  713日,姚依林副总理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南斯拉夫社会簿记局的考察报告》批转给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有关部门参阅。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指示,财政部组织人员,积极搜集、查阅国内外有关财政监督和审计机构的资料,然后编印成一些参考材料,有的送给领导机构,有的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研究这项工作的参考。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之后,同年728日,财政部预算司草拟出了《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

《初步意见》认为,世界各国都有一套适合各自国情的财经监督机构和制度。我国自建国以来,虽有一定的财经监督制度,但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有力的监督机构具体贯彻实施,财经审计监督工作是由财务、会议部门兼做的,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独立的审计机构,以加强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

  《初步意见》总结、归纳了国外审计机构的3种类型:南斯拉夫社会簿记局式的社会簿记机构,西德审计局()式的审计机构,法国帐目法庭(审计法院)式的帐目检查机构。同时对这3种审计机构的监督范围和所起的作用作了对比分析,认为第一种类型的社会簿记机构审查监督比较全面、严密和有效,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根据我国当时的管理水平和计算技术状况,短期内尚不具备建立该种机构的条件;第三种类型的帐目检查机构,在我国虽有一定工作基础和工作经验,比较容易实现,但监督面窄,仅限于事后监督,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权衡之下倾向于第二种类型,即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审计机构,设立这样的审计机构,审查监督比较严密和有效,能够起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作用,同时牵动面不是很大,从我国当时的经济管理情况和工作基础来看,是可以逐步办到的。

  基于上述分析,这份《初步意见》对如何建立我国的审计机构和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机构设置、具体实施步骤等,提出了如下一些参考性的意见:

  1.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通过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保证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实现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达到国民经济活而不乱、有序进行。各级审计机构要成为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经济活动的耳目,充分发挥监督、服务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具体任务包括检查会计帐目,审查会议报表和决算,检查财经纪律,通报财务经济活动情况等。

  2.审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审计机构必须遍布全国各地,延伸到县,初步估计,全国约需20万人左右。国务院设国家审计总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分局,审计业务由总局垂直领导,党政人事工作由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局领导为主。县和相当于县的中小城市设审计支局,业务由分局垂直领导,党政人事工作由分局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分局领导为主。大城市审计分局以下,是按区设立支局还是按片设立支局,通过试点后再另行酌定。根据工作需要,支局以下还可设若干派出机构。

  3.具体实施步骤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审计机构,需要有个过程。当时考虑从3方面入手:一是,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同时对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也要适当加强和充实,这样可以为全国普遍建立审计机构打下工作基础和培养干部。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或者建立群众性的监督组织,也可以在各级主管部门设立审计或监察机构,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经济活动的监督。三是,着手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先选择若干个大中城市进行全面的或局部的试点,审计监督的范围可以由小到大,逐步展开,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审计工作条例和制度,争取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初步意见》建议财政部由一位副部长抓总,由预算司、会计制度司、监察司、工交司等司局抽调专人,组成筹备小组,着手研究有关方案,培训骨干。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建议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际间的技术合作,请外国审计专家来我国讲学,请联合国技术合作部选派审计专家为我们培训审计人员,同时协助我国设计建立审计机构的方案。

  此后,财政部对《初步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和修改,同年911日,财政部召开部办公会议,对《初步意见》进行了研究讨论。10月,预算司修改出了《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意见(讨论稿)》,这份讨论稿在《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对建立审计机构的方案、审计机构同有关部门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如下一些新的意见:

  1.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3种设想方案

  第一种意见是,设立国家审计院或审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经济监督。其主要领导人由全国人大直接任命,并在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第二种意见是,设立国家审计部或国家审计总局,在国务院领导下,对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计划、预算的执行和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其主要领导人,由国务院直接任命,并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第三种意见是,设立审计总局,在财政部领导下,对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总局对下设立地方分支机构,审计业务由总局垂直领导。

  经过比较,认为第一种意见虽然比较理想,审计机构归人大常委会领导,权威性大,独立于政府之外,有效性也大,但是从人大常委会当时的组织机构和任务繁重等情况来看,短期内难以实现。第二种意见,审计机构归国务院直接领导,在国际上有通例,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是设立这样的机构,需要有一个过程。第三种意见,在财政部领导下设立审计机构,虽然监督面窄,权威性小,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工作经验,比较容易实现。从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财政部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先在财政部成立审计总局,负责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通过财政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分局,审计业务由总局垂直领导,党政人事工作由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局领导为主;县和相当于县的中小城市设审计支局,审计业务由分局垂直领导,党政人事工作由分局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分局领导为主。大城市的审计分局以下,是按区设立支局还是按片设立支局,通过试点再定。支局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审计机构,初步匡算,可以暂按5万人左右配备审计人员,经过试点,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待打下工作基础后,再向国家审计部或国家审计总局过渡。

  2.关于审计机构同有关部门的关系

  财政部审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是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是代表国家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的外部监督。各级税务、财务、会计等部门,是为完成一定的行政任务所设置的职能机构,也起着一定的审计监督作用,但只是一种有限的内部监督。审计机构设立后,地方各级财税部门当时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不变,并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以保证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财经政策、税收法令、计划、预算和各项财政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当时的监督等项职责不变,并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银行对审计机构工作中采取的各种措施(如对单位采取暂停拨款或扣款、罚款等),应积极配合执行;财政监察机构的职责不变,审计机构要积极参与监察机构审查处理的重大案件,监察机构对审计机构查出的严惩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也要密切配合。

  是年10月,财政部召开了全国财政厅()长会议,将《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意见(讨论稿)》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长的意见,与会同志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财政部草拟的这份《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意见(讨论稿)》,对于有关领导了解和认识审计监督,以及就如何建立我国的审计机构作出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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