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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审计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清朝审计制度

清朝初年,继续沿用明朝的审计体制,分设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前者侧重于地方和军队的监察审计事宜,后者侧重于中央机关的监察、审计和纳谏事宜。
  雍正元年(公元1723),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审计大权一统于都察院,使部察院在机构、地位和权威等方面,都比以前有所加强,其主要职责是纠察百僚,纲维庶政。都察院下设15个监察御史,以及巡仓御史、巡漕御史、 巡盐御史等职官。其中,15道监察御史既分别负责本道内的审计监察事务,又分领对内阁、六部、诸院、寺、府的审计监察事务。巡仓御史、迎漕御史、巡盐御史等各自负责某一特定的审计监察事项。
  清朝末年,在筹划立宪过程中,曾拟设审计院。当时,就审计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分工, 以及职责、独立性、检查内容和内部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后来,爆发了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历史上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清王朝欲推行专门的审计监督的设想未能实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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