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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审计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秦、汉审计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为了强化封建集权,秦朝建立起了一个从朝廷到地方比较完整和明确的包括审计监督职能在内的政治经济监察制度,即御史组织系统。中央机构的主要官吏是三公(丞相、大尉、御史大夫)和九卿。其中的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监察长官,执掌监察,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并兼理审计。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侍御史和监御史,协助御史大夫专职监督全国的民政、财政和财物审计事项。显而易见,秦朝审计的地位要比西周时期为高。当时的地方全面实行郡县制度,各郡设有监督御史,负责一郡的政治经济监察工作。各县设有县丞,负责一县的政治经济监察工作。同时,各县还遍设御官, 直属于朝廷,行使就地稽察之权。这样,秦代的御史组织系统就构成了自上而下的财计监察体系,强化了国家对整个财政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尽管秦朝的审计制度是监察制度的一部分,尚带有政治监察的性质,然而秦朝将审计机构置于行政系统之外这一做法,却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此后的各代审计机构与制度,基本上是在沿袭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秦代实行御史监察审计制度时期,在我国审计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西汉之初,中央机构完全继承了秦朝职官制度,御史大夫仍掌管全国的政治经济监察大权,但其职权的性质已向政治管理方面转化。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丞、御史中丞等职官,从事政治经济监察助理工作。当时的诸侯王国和郡都直属中央,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中央派遣监御史,行使监察、审计等职权。后来,西汉又废止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改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负责监察地方的财政经济活动。在西汉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地方的审计监察,都是由州刺史负责的,刺史的工作受中央御史中丞的监督。汉成帝以后,改刺史为州牧,成为地方的一级官吏,逐步脱离了御史中丞的监督。
  东汉时期,废除了御史大夫这一职官,改由御史中丞统领监察工作。御史中丞之下,设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等职官,掌察举官吏违法等事, 行使政治经济监察职权,审计的地位仍然较高,独立性也有所加强。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 复改西汉时的州牧为刺史,掌理对州郡的监察审计工作。可见,汉代的御史组织机构在某些方面比秦朝又有所发展。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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